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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維護僑界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與方式研究》
課題組人員:夏太平、曾斌、張建安、薛立娟、譚燦、熊建武、文小兵、陳有武、劉杰
一、課題的提出與研究的過程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利益及促進中國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國是僑務資源大國,有6000多萬海外僑胞分布在世界的近200個國家和地區,其中華僑約600多萬,與中華民族同根共祖、血肉相連的外籍華人,即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約5000多萬。他們雖然洋裝穿在身,但好多人心依然是中國心。他們憑著中華民族的奮斗拼搏精神,自強自立精神,敢闖敢干、敢為人先的釘子精神,立足海外,勤勞實干,在海外深深地扎下了根,立上了足,賺得了財富,取得了成果,為黃皮膚、黑眼睛的炎黃子孫爭了光、爭了氣,使得不少外國政府的領導和友好公民對東方睡獅刮目相看,對中國人民以禮相待。不僅如此,他們還心系祖國,思念故鄉,祝福、支持、幫助老家的親人。甚至還有許多海外僑胞,看到新中國成立以來70年的光輝歷程,看到祖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滄桑巨變,看到魂牽夢繞的故鄉美好的發展前景,他們又回鄉創業,投資興業,成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擁護者、支持者、參與者,成為了我們國家一支重要的依靠力量,成為了我們國家打造世界命運共同體、實現中華民族全民小康和偉大復興的一股難得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資源。正因為如此,習近平總書記語重心長地指出:“團結統一的中華民族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是中華兒女共同的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的夢”;“把廣大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緊密團結起來,發揮他們在中華民族復興中的積極作用,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我們外事僑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僑務政策,做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的貼心人,做僑務工作的實干家。要依據《憲法》第50條的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指出的那樣,依法維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我們益陽市秉承“崇文尚義、通達超越”的城市精神,以兼容并包的梅山文化和湘鄉文化,吸引著一批又一批僑居他鄉的海外游子、成功人士回到生于斯或長于斯的熱戀故鄉,“買田置地”,投資興業,成為了我市“創新驅動、開放崛起”的一支重要建設力量。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有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約三萬人,回鄉創業的僑商多數從事電子、制造、地產、酒店、茶葉、服裝、建林、建筑、運輸、教育、生物、現代農業、園林花卉等各行各業,為充分利用我市自然資產資源,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安置就業和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積極交納稅收,齊心協力開展智慧農業、美麗農村、精準扶貧、鄉村振興建設事業,以及開展職業技能教育、參政議政等作出了重要的貢獻,贏得了家鄉親人們的一致好評。但是,甘瓜苦蒂,物不兩全,我市僑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規模小,貸款難,抗風險能力弱,產業結構不合理、高新技術產業少,發展后勁不足,生產成本價格上漲,利潤下降等實際困難。有些企業反映稅費負擔過重,能享受的優惠政策太少,投資環境不優,強攬工程,無理取鬧,妨礙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現象時有發生,僑商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得不到關注和保護,傷透了一些歸僑僑眷的心,挫傷了他們回鄉創業、報效桑梓的積極性。
針對上述情況,為扭轉這種難堪局面,時任我市僑聯主席、外事僑務旅游局局長的陳有武同志,牢記初心使命、拿出俠膽雄心,起草請示報告,主動擔當作為,不厭其煩的向我們益陽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陳述,反映僑資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企業家的復雜心情,請求市委、市政府領導發號施令,為他們排憂解難,雪中送炭,待遇留人,使之繼續在家鄉安心經營興業,發展生產致富。同時,陳有武主席又深入思考,挑燈夜戰,起草《依法維護僑界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與方式研究》的課題申請書,在2017年8月向中國僑聯申報。2017年10月,經中華全國歸僑華僑聯合會組織專家盲審通過、批準立項后,原課題組人員陳有武、薛之娟、譚燦、王彥超等同志,立即著手課題開題研究的前期準備工作。在益陽市僑聯和外事旅游局黨組行政一班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選派精兵強將,投入人財物力,分成兩個走訪調研小組,分別深入益陽市歐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益陽市歐華購物廣場、益陽商貿城、歐華大酒店,深入南縣的香港銅鑼灣商業廣場,資陽區長春工業園中的深圳野雄科技,沅江市的沅益洞庭生態農業旅游開發公園,桃江縣的桃花江美人窩牛樟樹種植、巨菌栽培及高端養老開發公司;深入安化縣的旭日旅行制品廠、羊角塘竹制品廠、可耐爾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新發展茶葉有限責任公司、山山綠色食品有限公司、尚客優快捷酒店、凱旋大酒店以及桃江縣的福利石林工藝公司、魯班家具有限公司、國南礦業有限公司、佳濱碧源果業有限公司等華僑、僑商企業,實地進行調研察看,通過發放調研表,開小型座談會、個別走訪交談等形式,初步了解了我市僑資企業的現狀和發展情況,為課題組人員開展課題研究,收集到了一大批真實可用的原始材料。之后,課題組人員針對課題申報書上的安排,召開了開題會議,對課題研究進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并集思廣益,提出了研究提綱和年度時間安排,即規劃了課題研究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著手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2018年,因原課題主持人陳有武主席年滿六十歲,達到退休年齡,客觀上已不便牽頭開展課題研究工作,故課題的研究工作稍有延遲。為了確保課題研究的照常進行,順利推進,原課題組余下人員向課題批準單位: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提出報告,請求變更課題主持人,由益陽市現任僑聯主席、益陽市外事僑務旅游局局長夏太平同志擔任課題主持人,并吸納曾斌、張建安、熊建武、文小兵為課題組新的成員。經批準后,課題組新舊人員一起,在夏太平同志的帶領下,繼續開展深入地調查研究,重新明確了研究的任務與分工。在研究的過程中,我們采用的主要調查方法有:1、文獻研究法。我們通過請教、詢問、文件檔案查閱、工作總結閱讀、網上搜索等環節,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門文件26份,閱讀工作總結、簡報4部,通過萬方數據庫和知網,研讀有關論文20多篇。2、問卷調查法。我們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對我市僑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僑界群眾合法權益保護情況有了初步了解的基礎上,我們設計、發放調查問卷120多張,共收到有效問卷89張,回收率74.1%。3、走訪查看法。我們走訪僑商企業家36人,僑界群眾21人,傾聽他們的心里話,了解他們的苦與樂,聽取他們的“難念的經”,征求他們對本研究的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之后,我們6次召開會議,再次確定研究子課題,重新分配研究任務,共同獻計獻策,開展實質性的研究工作,并做好迎接中國僑聯對課題研究進行中期檢查的各項準備。
二、研究成果簡要綜述
(一)以摸清益陽市僑資企業發展情況為重點,繼續深入調研,全面掌握了本市的整體僑情
1.我市僑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一是凝聚“僑”的實力,投資我市建設。如意大利華僑胡光紹,10年前來益陽投資興業,組建益陽市歐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入近2億元人民幣新建益陽市歐華購物廣場、益陽商貿城、歐華大酒店等。香港銅鑼灣商業廣場項目落戶南縣,總投資20億人民幣,集時尚購物、環境美食、休閑娛樂、會展商務、高端住宅于一體。深圳野雄科技落戶益陽市長春工業園,投資6000多萬元人民幣,生產研發醫療器械保健產品。沅益洞庭生態農業旅游開發,桃花江美人窩牛樟樹種植、巨菌草栽培及高端養老開發等。二是發揮“商”的優勢,熱心慈善公益事業。僑商王洪波、章松林開辦益陽市樹德青少年教育公益發展中心,為100對親子家庭長期免費培訓;僑商捐資萬余元為桃江縣武潭村修繕道路;捐資10萬余元對特困老歸僑黃玉娥、許麗芳,僑眷趙雙喜、丁令如等維修房屋;僑商積極參與元旦、春節等節日走訪慰問,溫暖僑胞的心。三是弘揚“僑”的精神,自強不息謀發展。僑眷夏升學原來從事礦產,因市場疲軟被迫停產。公司及時轉型,利用公司場地組建碎石加工場、包裝袋廠,求得生存發展。僑商王洪波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因師資力量及生源致使學校發展緩慢,2014年與湖南教育出版集團合作創辦“卓帆創二代益陽分校,于今煥發了生機。僑企湖南“黑美人”茶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初上市,積極融入“一帶一路”戰略,產品拓展海外市場。四是開通“僑”的網絡,拓展僑商視野。2015年9月,中國(湖南)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論壇暨海外僑商僑領三湘行,400多人來益考察并參加相關項目簽約儀式。市僑商會積極融入,對接僑商及海外僑社團參與接待等,組織僑商赴福建泉州、廈門、湖南永州藍山“湖南省華僑同心產業園”、長沙望城新僑及留學生“黃金創業園”等地考察,更新了理念,拓展了視野,增強了自信心,建立了互信互聯互通平臺等。五是搭建“政”的平臺,僑商贏得話語權。推薦11家僑資企業加入湖南省僑商聯合會,推選4名僑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湖南省第七屆僑聯委員,1名被湖南省僑聯聘為海外委員。3名優秀僑商當選市、區縣(市)僑界人大代表,8名僑商當選僑界政協委員。他們積極參政議政,發揮僑界在人大中的代表性和政協中的特點及優勢,并為維護僑益、拓展僑商發展贏得了話語權。
2.我市僑資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市的僑資僑屬企業大多是民營企業,存量及規模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金融機構對其“惜貸”,銀行在收回到期貸款后,企業若要續貸,需要重新評估,手續較繁貸款額小、期限較短,融資難及其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僑資企業的發展。以中小企業為受保主題的擔保機構不多,直接融資體系發展滯后,中小企業大部分受規模小、知名度不高、信用等級較低等條件的限制,難以達到上市條件。這樣,如下一些問題就凸現出來:一是生產經營政策水平低,法律知識貧乏。相當多的僑商對我市支持僑界群眾創新創業辦企業的扶持政策、優惠政策不了解,法律知識空缺,不懂依法用法。二是創新能力不強,發展后勁不足。一些僑資企業,生產設備簡單,廠房簡陋,科研投入不足,產品科技含量低,雖然生產的產品有市場,但缺乏競爭力,企業很難做大做強。三是供給側產業結構不合理,高技術產業比重較低。經過近幾年的調整和發展,我市中小企業產業結構雖然有一定的改善,但與市場需求的矛盾依然突出,直接影響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從農業結構看,我市地處洞庭湖區,資源豐富,以“魚米之鄉”著稱,但現代設施農業、互聯網+農業、智慧農業比重很小;從工業內部結構看,資源開發型、產品初加工型能源消耗型產業仍然占較大比重,而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值的行業比重較低;從服務業內部結構看,中小企業仍然集中在傳統和低層次的服務業,現代服務業、高端的服務業發展明顯滯后。四是生產成本價格上漲,致使僑資企業利潤下滑或虧損。受原材料和勞動力價格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多數僑資企業產品成本上升,產量和出口量減少,企業效益下滑,部分僑資企業出現虧損,有的甚至面臨破產。五是銀行融資難制約了僑資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主要以抵押擔保貸款為主,按照現行政策,大多數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可抵押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貸款,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致使企業喪失了很多發展機遇。六是投資環境還有待進一步改善。近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日益重視招商引資工作,出臺了許多親商、敬商、厚商、助商的好政策,以及支持“創新創業”的好措施,在加大對投資環境的改善力度方面作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僑資企業中反映的情況來看,投資環境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關注少、扶持弱的現象。有的企業反映稅費負擔較重,能享受的優惠政策較少。企業的周邊環境也存在一些問題,強攬工程、無理取鬧,妨礙企業生產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我們加強了研究和探討,將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對策與建議。
(二)以辨清概念明確權益為目的,學法釋法講法,為僑界群眾熟悉、運用法律條款、提高維權水平奠定了基礎。
在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查研究,集相關文獻資的基礎上,課題組人員熊建武、夏太平、譚燦、張建安等人圍繞課題研究所涉及到的涉僑法律法規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法律法規知識的搜索、學習、記載工作,并結合課題研究所涉及到的一些實際問題,弄清、明確、運用了一系列的依法維護僑界群眾權益的法律概念,為進行行課題研究,對僑界群眾,特別是對僑商僑企進行法律援助,提高其知法用法水平,自覺、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具體的學習和研究情況已寫成一篇論文,即《淺談歸僑、僑眷和華僑的涵義及其法定權益》,于2018年6月公開發表在僑民眾多的廣東省的優秀期刊《時代經濟?智富時代》第12期上。具體成果如下:
1.歸僑、僑眷、華僑的法律界定
歸僑、僑眷和華僑的定義從歷史、學理和法律角度或層面分析應有不同的解構。歸僑、僑眷、華僑,有時統稱為“三僑”。界定歸僑、僑眷和華僑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1.1華僑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這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成為標準。華僑有以下幾個特點:(1)華僑是中國公民。在我國,公民和國籍是不可分割的,中國以有中國國籍為基本要素,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所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廣義的公民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的華僑也受中國法律保護,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權利,依法履行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但華僑畢竟是中國公民中的特殊群體,主要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海外華僑在國內從事涉外活動也只是特殊的法律現象。如果在外國定居的中國公民加入當地國的籍,而自動失去中國國籍,就成為外籍華人,不是華僑。因此,在外國定居是否保留中國國籍或者說是否保持中國公民身份,這是華僑與外籍華人的根本區別。也就是說,國籍不同是華僑與外籍華人的根本區別。(2)華僑是在國外定居。是否在國外定居是華僑與其他在國外生活工作的中國公民的最根本的區別。如我國駐外機構的工作人員、留學生、訪問學者及其他因私事臨時出國的人員及在邊境地區經常出人的邊境居民,因為他們并非在國外定居,所以不論他們在國外怎樣居住都不是華僑。所謂定居是指在外國已獲得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并事實上已在國外居留,這個居留資格,包括外國政府批準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國政府認可的事實上的定居。(3)華僑須是定居在外國。外國是指中國領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同胞不是華僑。他們只有移民到其他國家并取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后才是華僑。從以上定義中可以看出,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不分時間或國家,只要在外國定居并獲得永久居留權者,即是華僑。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有人將華僑分為“老僑”和新僑”。將改革開放之前出國定居者稱為“老僑”,之后出國定居者稱為新僑”,這僅是從華僑出國時間的早晚為界線而言,不是以法律為依據而以工作需要為依據進行分類的。
1.2 歸僑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歸僑是歸國華僑的簡稱,即華僑回國定居后的通稱,不論年齡大小何時回國、回國時間長短,都可稱之為歸國華僑。來華定居的外籍華人,在恢復中國國籍后也稱歸僑。因此,是否為歸僑必須符合二個特征或條件:(1)歸僑回國定居前必須是華僑,是定居在國外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如果某些公民歸國前不具有華僑身份,則即使回國仍然不能稱他們為歸僑(2)華僑回國定居才是歸僑,對于那些臨時或者短期回國旅游、講學、求學、經商、投資辦企業等而不是定居的華僑,不能稱為歸僑。
1.3 僑眷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本法所稱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标P于什么是僑眷,20世紀50年代,僑務委員會對僑眷所作的解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僑眷:(1)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和直系親屬。(2)華僑在國內的旁系親屬和義父、母、子、女,其生活來源依靠華僑接濟者。(3)華僑在國內的旁系親屬,雖不依靠華僑接濟為其生活主要來源,但與華僑未分家者。
1.4 歸僑、僑眷身份的認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條還特別規定“僑眷的身份,不因華僑或者歸僑的死亡而喪失。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的,僑眷身份自行喪失。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受理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審核。經審核于以認定的,發給省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監制的歸僑或者僑眷身份證明;經審核不予認定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p>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譽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七條規定“華僑申請回國定居的,可以在入境前由本人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回國定居證明?!?/p>
2.歸僑、僑眷、華僑的權利和利益
2.1 歸僑、僑卷、華僑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1982年《憲法》第5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睂θA僑和歸僑僑眷的權益保護作了不同規定,這反映了法律保護的領域、原則和強度有所側重與不同。對于歸僑僑眷在國內的法律活動而言,采取法定的法律措施是現實的、可行的,因而也是易于制度化與合法化的,而定居國外的華僑有受國內法與國外法雙重支配的身份,居住在國外的海外僑胞難以受到國內法的自接管轄。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歸僑僑眷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使國內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中處理相關事宜有了明確的法律主體和法律依據。從法律主體說,《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對他們的定居、出人境、房產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以及投資、捐贈、婚姻、收養、繼承等活動進行了特殊規定和特殊調整。從法律依據說,如果歸僑和僑眷的上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救濟手段與補救措施,可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以恢復歸僑與僑眷的法定權益。
在立法方面,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華僑權益保障法》,其內容見于憲法及與華僑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民共和國公共事業捐贈法》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它規范性文件
2.2 歸僑、僑眷的權益
2.2.1 我國基本形成了保護華僑、歸僑與僑眷權益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涉僑法律一直都被視為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新中國尚未成立的時候,為了建立和鞏固民族統一戰線,毛澤東在我黨的第七次代表大會上就提出了“保護華僑利益,扶幫回國華僑”這一保障華僑的原則。在此之后,我國建國初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又一次強調了上述原則。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之時,其中明確了保護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利和利益等條文。由此,我國開展保護歸僑僑眷權益的行為具有法律的原則性指導。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頒布了若干涉僑法律法規,使得我國的涉僑法律建設獲得了長足進步。首先,從國家層面,我國注意到僅僅通過憲法對歸僑僑眷的利益作出原則性的保護在實際操作中具有難度,因此頒布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對歸國華僑的各方面權益進行保護。例如該法對歸僑的定居、捐贈、子女教育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其次,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僑務新情況以及中央頒布實施的有關涉僑法律制定了適合各地情況的地方性法規,以此來方便歸僑僑眷利益的保護。歸僑較多的地方相繼頒布實施了《浙江省華僑捐贈條例》、《江蘇省華僑捐贈條例)、《上海市華僑捐贈條例),在《歸婦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對歸僑華僑捐贈事宜的保護方式。第三,各級行政機關也通過各種方式對僑民有關權利進行保護,例如國僑辦等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制止和懲處盜掘華僑祖墓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通知》,該通知對于華僑歸僑的家族墓地保護問題做出了解釋。除此之外,隨著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逐漸完善,眾多法律法規都對華僑歸僑的合法權益做出了保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國籍身份做出了規定《婚煙登記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對歸僑與公民的婚姻問題做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對公民私有財產等問題做出了規定。總之, 華僑、歸僑與僑眷在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并沒有被區別于公民作出對待,其合法權益均為法律所保護。
2.2.2 歸僑、僑的權益
根據《憲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和規章、政策文件等規定,歸僑僑眷權益的內容主要分為:政治權益、經濟財產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捐贈權益、出入境權益、境外權益、司法救擠權益等七個方面的權益。
(1)政治權益
根據《憲法》規定,華僑作為中國公民,理應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政治權利既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公民其它權利的基礎。大致涉及華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政議政權、政治自由和基本人權、組織和參加社團的權利等。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條規定“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社會活動?!薄皻w僑、僑眷社會團體可以按照章程依法開展社會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縣(市、區)、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在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縣(市、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可以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薄案骷墯w國華僑聯合會可以依法推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候選人。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享受國家義務教育政策規定的優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并辦理入學手續?!薄皻w僑、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等升高中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十三條規定“歸僑、僑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在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智力成果、設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二)在商品出口、勞務輸出及對外聯絡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興辦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公益事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經濟財產權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歸僑僑眷創業基地或者創業園區?!?/p>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歸僑、僑眷的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拆遷歸僑、僑眷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農村歸僑、僑眷房屋,歸僑、僑眷要求按原房屋建筑規模、式樣重建的,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建房用地。”“對華僑、歸僑的祖屋、祖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認定和保護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拆遷、挖掘。”
(3)社會保障權益
憲法和法律通過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使公民得以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享受物質成果和精神成果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貧困、受災、失業的歸僑、僑眷予以扶持,在資金、技術、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歸僑、僑眷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給予其他救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老年歸僑發給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規定“歸僑、僑眷符合租用廉租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4)捐贈權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歸僑、僑眷開展科技、文化交流活動,興辦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公益事業。”“歸僑、僑眷及其境外親友興辦公益事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尊重興辦者的意愿;對經過協商議定的項目用途、命名等,未征得興辦者同意,不得隨意更改。
(5)出人境權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歸僑、僑眷因私申請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薄皻w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職的歸僑、僑眷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出境探親待遇;享受出境探親待遇的歸僑、僑眷在國內異地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屬,其假期、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逼渌麊挝辉诼毜臍w僑、僑眷出境探親待遇,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歸僑、僑眷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出境定居。歸僑、僑在獲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單位不得因此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工作關系、停發工資或者責令其退學、退出住房、退出責任田等,不得向其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或者其他費用。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規定“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照發,并可以兌換成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境學習、講學的,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保留其公職或者學籍
(6)境外權益
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是保護海外華僑的有力武器,中國加入相關國際公約,利用相關國際組織的各項機制,為海外華僑權益保護建立更為全面的基礎。如果海外華僑的住在國也加入或批準了相關公約,則其權益同樣受到平等保護,可以依據公約來保護自身正當權益?!堵摵蠂鴳椪隆逢P于人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為國際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世界人權宣言)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性文件,為國際人權領域實踐奠定了基礎。宣言第一條規定:每個人生下來都擁有自由,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應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和受到應有的尊重。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從不同領域對人權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強調了人身安全的重要性:無論哪個國家的居民,如果沒有確實證據就不能對其實施迫害行為。第二條進一步指出,締約國有義務保護管轄范圍內所有人的人權,包括外國人。
《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則詳細規定了“外僑”在一國境內但非該國國民的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人身自由、平等的訴訟待遇和權力、婚姻家庭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語言文化和傳統的權利、財產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離開居住國的權利、集會權等。
《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依照關于人權的各項國際文書,承擔尊重并確保所有在其境內或受其管轄的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享受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不分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見解或其他意見、民族、族裔或社會根源、國籍、年齡、經濟地位、財產、婚姻狀況、出身或其他身份地位等任何區別”。
《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國際條約,并根據這些條約設立了專門機構負責監測各成員國遵守保護弱勢群體權利公約義務的情況,追究各國侵犯弱勢群體權利的責任。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及《關于打擊海、陸、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等,切實保護被販運移民。
歐洲、美洲、非洲等地的國際政府組織也出臺了《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等區域性人權公約,是跨國移民權益國際法律保護的重要補充。
我國于2016年9月29日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對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群體權利做出具體規定,確保全體人民,包括海外華僑的各項權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7)司法救濟權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薄皻w僑、僑眷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投訴請求的事項,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轉交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向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處理結果。對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還規定了侵犯歸僑僑眷權益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造成歸僑、僑眷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維護歸僑僑眷權益為宗旨,深入調研探討,總結出了維護僑界群眾切身利益的辦法與措施
按照課題組成員的分工,文小兵、薛立娟、劉杰、張建安等同志多次深入僑資企業,多次傾聽僑民呼聲,多次進行開會探討,結合益陽市僑聯多年來從事僑務工作的實際,寫出了《依法維護僑界群眾合法權益的途經與方式探析》一文,2018年12月發表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主辦、西部各省、區、社科院協辦的公開刊物《新西部》下旬刊上,其主要成功如下:
1、完善涉僑法律法規,確保維權有法可依
我國、我省、我市涉僑法律法規建設普遍滯后,僑界群眾的合法權益很難及時做到有法可依。這個滯后性顯然是法律的固有特點,但是我們應該盡可能地根據情況變化對其進行修訂。而作為我國涉僑的核心法律法規,無論國家層面的《權益保護法》,還是省級層面的《實施辦法》,都是10年以前修訂的。一部10年以前修訂的法律法規,顯然難以適應如今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形勢。下面,我們以某些省份制定的《實施辦法》為例,簡要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訂建議,以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1)、政治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稒嘁姹Wo法》中規定歸僑僑眷在各級人大、政協中應當具有一定比例,并且還賦予各級僑聯推薦僑界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僑界政協委員的職責。但是這樣的規定過于原則性,并且各省在出臺《實施辦法》時也沒有對這條原則性規定作出詳細解釋,這樣就導致歸僑僑眷政治權益保護問題難以真正落實。比如僑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名額被擠占的情況較為普遍,黑龍江省政協十屆委員中僑界有22人,十一屆委員就只有9人了[1],其余名額被其他部門擠占。僑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名額所占比例較小,勢必降低議案、提案的影響力。湖南省省委督查室、省僑聯在督查中發現,“多數市州黨委在推薦提名人大、政協常委會委員人選時,未統籌考慮僑聯組織專職負責人人選”[2]。2016年1月,意大利華僑、益陽市僑商會會長、僑界人大代表胡光紹,在市人大五屆五次會議小組討論會上提出了“為僑胞僑商搭建好政治平臺,適當增加僑界人大代表、僑聯界別政協委員名額”的建議。因此,地方政府要保障僑界代表參與人大立法與政協民主協商的參與權和話語權,要在廣泛征求僑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規定及執行辦法作出詳細解釋,以維護他們參政議政的政治權益。
(2)、經濟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經濟權益主要包括投資興業權益和貧困歸僑僑眷權益。歸僑僑眷在國內投資興業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并且維權困難,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欠缺。例如歸僑林某投資上千萬元人民幣進行房屋樓盤改造工程項目。在樓盤開發過程中,原本由市政府和拆遷戶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故將法律責任轉嫁給了林某公司,致使個別拆遷戶將林某起訴至法院而導致工程進度緩慢。后來,雖經法院多次審判仍沒有得到合理解決,給林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只有個別省份制定了華僑及歸僑、僑眷投資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四川省的《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法》。因此,政府應當統一出臺華僑及歸僑僑眷投資權益保護法。
(3)、黑龍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生活貧困的歸僑、僑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扶持其擺脫貧困;無勞動能力又無人撫養的歸僑、僑眷,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照顧。”其他省份的實施辦法也多有類似的表述。但這樣的表述太籠統,不利于執行落實。例如1953年朝鮮歸僑李女士,體弱多病,生活水平低?;貒醍斶^學徒工,后來靠勞動部門按照下崗人員發放補助金生活。2000年錯失享受“五七工”機會以后,她多次向當地政府提出給予生活照顧的請求,最后要求辦理低保也可以。[3]但因黑龍江《實施辦法》沒有規定救助貧困歸僑應當達到什么程度、采用什么方式,而且辦理低保也不符合民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致使李女士的貧困問題難以得到解決。因此,《實施辦法》應當更加細化具體內容,對救助對象要明確指定幫扶部門以及幫扶照顧的程度,尤其是在養老保險、醫保、低保辦理等方面,應當明確規定照顧的范圍、方式、程度或比例。
2、創新維權工作機制,力求維權高效落實
撇開涉僑法律法規滯后的因素,維權工作機制不健全、政策法規落實執行不到位,也是影響維權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創新和建立健全維權工作機制勢在必行。湖南省積極響應中國僑聯《關于進一步加強僑聯維護僑益工作的意見》,制定并印發了《關于我省各級政法機關與同級僑聯組織建立健全涉僑案件有關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文件,在建立健全涉僑案件工作機制方面取得了一些創新性成果,增強了維權的主動性和科學性,也由此推動了全省的僑益維護工作,值得學習和效仿。
其主要做法:(1)向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了在各類案件立案時,增加審查案件當事人是否具有華僑、歸僑、僑眷等身份的要求。(2)要求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明確涉僑案件及工作的對口聯絡機構和聯絡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由對口聯絡機構和聯絡員負責與同級僑聯保持聯系,聽取僑聯組織對案件的合理意見與建議,并及時向他們通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3)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聘請同級僑聯組織專職負責人或專門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或執法“監督員”,參與和監督涉僑案件的審理工作。(4)完善涉僑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辦理機制,建立由各級黨委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參加的涉僑信訪案件辦理聯系會議制度及督辦協調機制。五是由省政法委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僑聯是人民團體而非行政主體,在處理涉僑案件中沒有行政職權而只能作為聯系僑界群眾和行政機關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協調、監督作用。湖南省的做法,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僑聯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創新和建立健全維權工作機制,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涉僑案件辦理的公開、公平、公正,使依法維護僑界群眾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3、加強涉僑法律宣傳,形成整體維權合力
我們通過調研發現,我國大部分地區對涉僑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還沒有到位。多數民眾對僑的概念感到陌生,不清楚什么是歸僑僑眷,不知道有一部專門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法律;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員,不了解僑聯的工作性質與職能,更沒有主動配合僑聯維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意識。曾經有這樣一個真實的事例:一位老歸僑拿著“歸僑僑眷身份證”向當地有關部門求助,請求解決一些生活上的困難。因為他辦理歸僑證件的時間早,證件看上去顯得有些破舊,當事部門竟然懷疑證件是假的,要求外事辦公室開具證明證實真偽。這個事例說明,當地有關部門對涉僑法律及涉僑事務和政策知之甚少。眾所周知,只有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維護自身和民眾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切實提高維權工作的效果,我們就必須增強維權工作的主動意識,扎實做好涉僑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力求形成各級僑聯組織、政府部門乃至全社會整體維權的合力,從而改變僑聯和僑務機構在維權中孤掌難鳴的局面。
近年來,益陽市政府部門和僑聯組織在宣傳涉僑法律法規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績,并獲得了上級主管部門、僑界群眾和其他民眾的高度好評。我們的主要做法:(1)定期舉辦法律培訓班,為各級僑聯和僑務機構工作人員講解涉僑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2)利用“12˙4”宣傳日,宣傳涉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組織僑法宣傳欄(角)進機關、進社區、進僑企活動;市僑聯還編輯了《僑務知識100題》等宣傳資料,下發到廣大市民,尤其是歸僑僑眷和僑企手中,輔助他們學習涉僑法律知識;協調司法部門舉辦歸僑僑眷法律知識講座,提高其主動維權意識和科學維權、依法維權的能力與水平。(3)開展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宣傳僑界知名人士的先進事跡,積極擴大僑界的社會影響力,引導廣大市民愛僑護僑。如組織了張國基先生誕辰124周年紀念活動,配合印尼華人做好“王益琪獎學金”頒獎及宣傳活動;組織“國際義士” 何鳳山瞻仰活動、宣傳活動。(4)開展大學生與國家工作人員僑法知識普及活動。與市委黨校合作,對廣大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僑法知識培訓;與湖南城市學院合作,在大學生尤其是法學學生《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中補充僑法學習內容;與益陽職業技術學院合作,在村官培訓教材中加入僑務知識、僑法知識內容。(5)我們還將組織各級涉僑法律顧問委員會建立歸僑僑眷微信公眾號和法律援助平臺,為歸僑僑眷提供貼心的網上法律咨詢服務。
(四)、以維護華僑在國內和海外的正當權益為目標,廣泛研討,提出了加強保護其權益的建議
由于華僑的居住地涉及國內、國外,僑界群眾的合法權益也勢必分為國內和海外兩個方面的權益。在世界經濟一體化、世界命運形成共同體以及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國際社會非傳統安全問題凸顯。如經濟安全、生態安全、高危傳染性疾?。ǚ侵挢i瘟等)。華僑面臨的安全形勢越來越復雜,風險系數越來越高。華僑在海外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侵害與干擾的報道時常見諸媒體,我們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好華僑在國內和海外的正當權益和切身利益。根據課題組的分工,張建安、熊建武、陳有武、夏太平、譚燦等人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經集思廣益,精心修改,寫成了《華僑在國內和海外的正當權益與加強保護的建議》一文,2018年10月,公開發表在國家級龍源收入期刊《海外文摘》第七期上。其中的主要研究觀點如下:
1、華僑的國內權益及其保護
華僑依法享有《憲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和規章、政策文件等規定的政治權益、經濟財產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捐贈權益、出入境權益、境外權益、司法救濟權益等七個方面的權益,同時依法享有國家行政、司法部門的各種救濟措施,并且還有國家民政部門、統戰部門、教育、外事僑務等部門的各種特殊政策優待。因前面的成果表述中已作詳細分析,這里就不再多述。
2、華僑的海外權益概述
(1)根據《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等國際法,華僑在海外享有平等人權。
維護所有人包括國際移民者的平等人權是聯合國一項基本宗旨和原則。《聯合國憲章》關于人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為國際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妒澜缛藱嘈浴访鞔_規定:每個人生下來都擁有自由,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應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和受到應有的尊重。
《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則詳細規定了“外僑”——在一國境內但非該國國民的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第一,如果外僑沒有觸犯當地法律,居住國就不能肆意對外僑進行抓捕或迫害,以及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外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第二,不能非法干涉外僑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信;第三,在法院、法庭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前,在依照法律的訴訟當中,外僑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權力,且有時要提供必要的翻譯和適當的幫助;第四,自由的選擇婚姻對象并與之組建家庭,此選擇不受他人左右和侵害;第五,自由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個人思想觀念不受侵擾;第六,保持自己語言、文化和傳統的權利;第七,保證僑民的財產自由,僑民收入以及資產流動不應受限制。此外,該宣言還規定了外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離開居住國的權利;平等的集會權以及單獨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權利。國際移民群體也是社會弱勢群體,作為其中的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少數群體等更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聯合國為此也做了很多努力,制定了《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國際條約,并根據這些條約設立了專門機構負責監測各成員國遵守保護弱勢群體權利公約義務的情況,追究各國侵犯弱勢群體權利的責任。目前《聯合國老年人公約》也在制定中。
(2)根據區域性人權公約,在區域范圍內,華僑享有公民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權益。
1953年9月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是第一個區域性國際人權條約,對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人權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設立了歐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確保公約得到有效執行。當華僑處于公約締約國并在該締約國管轄下受到損害時,可以利用個人申訴制度,向歐洲人權法院進行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美洲人權公約》于1969年11月經美洲國家間人權特別會議通過,較詳細地規定了應予保障的20項公民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該公約還成立了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和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以便保障公約的實施。處于公約締約國境內的華僑,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通過向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申訴或借助有關締約國或者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向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非洲統一組織”于1981年通過《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是非洲國家在人權和民族保護方面邁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這部憲章既涉及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又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既涉及民族權利,也涉及個人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個人義務。同時為確保人權和民族權利在非洲得到切實保護,公約設立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與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根據規定,當華僑權益在宣言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境內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提出申訴,也可在滿足條件時向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3、華僑享有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所規定的各項權益。
我國于2016年9月29日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對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群體權利做出具體規定,確保全體人民,包括海外華僑的各項權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4、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的不足及加強保護的建議
華僑華人相對于國內13億多人口來說數量不算多,但始終同國家民族前途命運緊密聯系在一起,在不同歷史時期為中國的革命、建設、改革作出了重要貢獻,切不可視其為“小眾”。應樹立“大僑務”、“大包容”觀念,從團結一切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高度認識和把握僑務工作。
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已走入第40個年頭。40年來,華僑華人積極參與中國的經濟建設,第一時間從海外帶來了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經驗。華僑參與改革開放,不但來得早,而且貢獻大。改革開放以來,華僑回國創業熱情高漲,僑資企業數量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中約占70%,投資額約占中國利用外資總額的60%。美國法律政治學者、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華僑服務法律顧問張軍曾說過:“海外華僑有力推動了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股重要力量,在中國的發展建設中發揮了重要而獨特作用?!比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華僑正當權益的保護方面還存在著諸多不足。
(1) 目前我國還沒有保護華僑的專門法律,有關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屬于多個部門分頭管理,不便于統一管理,最好是集中歸口到一個部門管理。
這次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明確由中央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凸顯了僑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應以此為契機,在黨對海外統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下,理順體制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形成共同推進僑務工作的合力。
(2)目前,關于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策文件之中,操作性不強并且實際上沒有執行到位,有些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①法律規定華僑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務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身份,但在實際生活中,華僑憑護照在國內入住酒店,辦理交通、金融等業務都十分不便。②華僑身份確認及辦理回國定居方面,有的事實上已經回國生活但長期沒有申請落戶,有的國外居留證明材料過期,有的國內原身份信息與現身份信息不一致。僑務、外事、公安等部門應加強協作,明確華僑身份標準,保障華僑回國定居權益。③華僑在國內參加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不夠明確,一些華僑由于原人事檔案缺失,無法辦理社保和退休手續,應完善和落實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華僑納入社保范圍。④華僑外籍子女在國內入學難,專門面向華僑子女開設的國際學校數量不足、規模偏小,無法滿足需要。應關心解決華僑子女教育問題,為歸國僑胞消除后顧之憂。⑤國內還有70多萬貧困歸僑僑眷,應按照精準脫貧的要求,重點做好僑界貧困家庭基本保障和關愛幫扶工作,確保他們如期脫貧解困。⑥僑商投資應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存在規模大小而差別對待的現象。
為規范涉僑行政行為,優化華僑公共服務,依法維護華僑各項正當權益,應當著力解決華僑迫切訴求,充分保障華僑依法有效行使各項政治權利,支持僑胞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充分發揮僑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表達訴求、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應適應對外開放持續深入、我國公民移居海外規模不斷擴大、華僑權益保護需求日益強烈的新形勢,將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抓緊研究起草,通過立法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僑務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對僑務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為維護華僑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和全國統一的僑務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此外,還應注意華僑權益保護立法與國籍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銜接,提高立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對已經實施多年的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完善。
(3) 保護華僑海外正當權利和利益,應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海外領事保護。
維護海外華僑權益,在堅持以政府為主導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華僑團體、開展海外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等民間組織的作用,把各方力量整合凝聚起來。一般領事職務中明確規定領事官員有權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益,但是我國簽訂的領事條約中都未對“領事保護”有明確定義,所以涉及領事保護內容不盡相同。一般條約中領事保護內容涉及“領事通知權”、“與派遣國國民聯系”、“財產繼承和遺產保護”、“指派監護人或托管人”、“發生事故時提供援助”、“對派遣國航空器提供協助”、“采取強制性措施和調查措施”等。此外,在一些雙邊領事條約中,締約雙方還會根據彼此關切加入一些特有內容,如中國與俄羅斯等國領事條約明確規定,遇有派遣國公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國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四天內通知派遣國使領館;中國與澳大利亞領事協定明確規定締約雙方建立定期領事磋商制度;中美、中加領事條約中規定領事官員有權給本國國民供給裝有視頻、衣物、醫用藥品、讀物和書寫文具的包裹;中意領事條約規定遇有派遣國國民在領區內被接受國當局宣布強迫離境或驅逐時,接受國應當事先通知領館。
目前,與我國簽訂雙邊領事條約的國家不到與我建交國家的三分之一,這對于廣泛保護海外華僑權益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應繼續通過談判增加中外雙邊領事條約的締結數量。另一方面,對于未建立外交或領事關系的國家,可以借鑒“歐盟公民在第三國的外交和領事保護”的做法,加強與華僑住在國第三國的聯系,通過雙邊條約的形式,讓第三國代為保護華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也應引導華僑自覺遵守住在國法律,尊重當地民族宗教習俗,更好地維護海外中國人的形象。
(4) 創新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的方式和手段,充分發揮僑務資源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中的作用。
①把促進僑務事業發展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緊密結合起來,加大引進僑智僑資力度,充分發揮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在推動我國創新發展、維護和促進祖國統一、增進中外友好合作中的獨特作用。
②加強對外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研究,完善我國引智工作政策措施,為引進的海外人才提供有效保護。把引進海外專業人才和科研團隊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僑務工作的重點方向,建立使用和管理相對靈活、來去自由的體制機制,做好政策支持、事業扶助、生活保障等各類服務,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流得動、用得好。
③建設華僑華人創新創業示范基地,既要積極推進,也要根據條件穩步進行,防止“扎堆兒”,真正培育一批成功創業的僑資高科技企業。
④積極引導和支持華僑華人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發揮他們熟悉情況、融通中外的優勢,助力國內企業“走出去”,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實現各領域務實合作,攜手長遠共贏發展。
(五)、借鑒省內外僑界維權的做法,做好我市依法維護僑界群眾合法權益的建議
1、我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僑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僑務工作機構和協調機制。我市擁有的3萬名歸僑、僑眷和僑商僑企,是我市建設“五個益陽”,實現彎道超車、后發趕超,躋身全省第二方陣,與全國人民一道,在2020年同步進入小康社會的、值得信賴和依靠的一支內聚人心、外聯海外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僑務工作隊伍建設,充實僑務工作力量,妥善解決僑務工作經費、辦公條件和工作人員待遇問題。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協作,共同維權,使他們遇事有“娘家”,辦事有處找,出事有人幫。
2、依法設置一定數量的人大、政協代表名額,擴大僑界群眾的話語權。市和區縣(市)人大、政協換屆選舉中,要依法給予一定的名額,讓僑界群眾中參政議政能力強的成功人士,包括僑商、僑企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政策、法律水平高,熱心公益事業的歸僑、僑眷,進入人大、政協代表行列,讓他們在市、縣兩級“兩會”上,建言獻策,講好僑商故事,傳播僑民聲音,反映僑界群眾的呼聲,從而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為僑界群眾排憂解難,脫圍解困。
3、不斷優化僑商投資環境。進一步親商、扶商、安商,改善投資軟硬環境,要通過領導定點聯系、定期走訪座談制度,修訂完善激勵政策、依法維護僑資企業利益,爭取僑心,激發僑商投資熱情。各區、縣(市)和鎮、街道和工業園區要解決基礎配套設施先行的問題,改善投資硬環境,為僑商投資興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4、加大對高科技企業和先進技術的引進力度。今年來,市委、市政府出臺一系列的招商引資政策,承辦“湖南省第九屆湘商大會”,給我市僑商僑企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建議大力引進發達國家的大批高新技術人才、先進技術及各類高科技企業,多形式為華僑、華人專業人士回國創業搭橋鋪路,根據留學人員和高技術僑胞回鄉創業的特點,探索建立完善中小型科技企業投資貸款機制,促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和人才的結合,推動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僑資企業快速發展。建立新華僑華人基本情況檔案,制定“新華僑華人及其眷屬聯系制度”和辦法,確立重點聯絡對象,加強與他們的合作、交流,并將此作為引資和引智的結合點,引進高科技項目,將我市僑民的資源優勢轉化為招商引資、資源利用、園區開發的經濟優勢。
5、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僑資僑屬企業。首先加大優惠政策的宣傳,在激發僑胞投資熱情的同時,使之獲得政策上的扶持。對僑屬優秀人才投資創辦的高科技產業和對列入重點培育成長型僑資屬企業技改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的優惠政策。其次是建立調研幫扶制度。要定期組織對僑資僑屬企業運行環境進行調查研究,與僑商保持經常性的溝通聯絡,深入了解僑商的所思所想,掌握僑資僑屬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解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三是切實維護僑商投資、創業的合法權益。要在我市3萬名僑界群眾中不斷加強涉僑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與專題學習,不斷提高僑界群眾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身水平和“依法護僑”工作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努力為僑商提供法律援助,形成機制和網絡,排難解紛,依法保護僑胞投資的各項權益,使僑胞享有更加穩定的投資環境和更加公平的競爭機會。四是把懲治侵害僑界群眾的合法權益,干擾僑商僑企正常生產經營的人和事,納入“掃黑除惡”的重點整治范圍,加大法治震懾和依法打擊的力度,為他們創造安居樂業的工作與生活環境,從而不斷提高僑界群眾的安全感、自豪感、成就感、幸福感、滿足感、獲得感。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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